(2017)鲁028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暖与蓝宁、李永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暖,蓝宁,李永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226号原告:周暖,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蓝宁,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永爱,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暖与被告蓝宁、李永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暖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暖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