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欢与被执行人南京南驾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227号被拘留人:周春,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执行王欢与南京南驾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南驾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拒绝报告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南京南驾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