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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训宽与张大敏、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训宽,张大敏,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15号原告:黄训宽,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咸,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敏,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刘娜,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黄训宽与被告张大敏、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