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训宽与张大敏、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训宽,张大敏,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15号原告:黄训宽,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咸,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敏,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刘娜,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黄训宽与被告张大敏、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