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武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2979号原告: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裕安区交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4248926F(1-1).法定代表人:丁庆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杰,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公司)与被告武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2.被告承担本院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武杰签订《车辆挂户协议》,被告武杰驾驶的皖N×××××车,每年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挂户管理费800元,合同期为1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后,被告再也没有到原告处缴纳保险费和续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武杰签订《车辆挂户协议》(即《汽车委托管理合同》),被告武杰将其皖N×××××车委托原告国泰公司管理经营。委托期限为2016年3月2日到2017年3月2日。原、被告约定委托管理费用及收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挂户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委托合同到期后,原告委托事项完成,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为委托原告办理委托事宜,现原告主张解除车辆挂户协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杰皖N×××××车挂户协议。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