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闫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闫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年44周岁,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闫立富,昔阳县人。本院在执行昔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闫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闫立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立富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但无可供执行余额。现因本案执行期限将要届满,经申请人同意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