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英浩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英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英浩,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朝鲜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朴永春,系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英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英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5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崔英浩饮酒后驾驶×××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妇幼医院”北门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崔英浩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53.4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崔英浩到图们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了李秋兰贩卖毒品的违法案件,且通过李秋兰破获了邢子刚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崔英浩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破获李秋兰和邢子刚贩卖毒品的相关材料,被告人崔英浩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英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崔英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英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  永  富人民陪审员 迟  传  英人民陪审员 张  恩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