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潘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潘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90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川,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潘娟,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原告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