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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382号原告: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华中印务工业园E区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09R5T(1-1)。法定代表人:李勇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华,男,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3608350B。原告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