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周保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周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委托代理人梁潇。被执行人周保良,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保良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11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执行标的为罚款5.4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1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向本院履行了上述义务,案款54050元已发还给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终结市国土罚字[2016]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