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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彩伟、赖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彩伟,赖清华,肖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彩伟,男,汉族,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赖清华,男,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肖铭,男,地址龙南县。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人廖彩伟与被执行人肖铭、赖清华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龙民二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7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