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彩伟、赖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彩伟,赖清华,肖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彩伟,男,汉族,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赖清华,男,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肖铭,男,地址龙南县。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人廖彩伟与被执行人肖铭、赖清华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龙民二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7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