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成、刘金蓉、刘兰、彭永富、彭丽诉被告唐锡文、高珍富、黄永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成,刘金蓉,刘兰,彭永富,彭丽,唐锡文,高珍富,黄永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277号原告:刘兴成,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刘金蓉,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刘兰,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彭永富,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彭丽,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常青,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锡文,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高珍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黄永德,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刘兴成、刘金蓉、刘兰、彭永富、彭丽诉被告唐锡文、高珍富、黄永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敖 富人民陪审员 李 茂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