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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铁刚与但汉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铁刚,但汉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徐铁刚,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通城县沙堆镇堆山村。被执行人:但汉长,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赤壁市赤马港营里二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铁刚与被执行人但汉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执行依据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