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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呈章、王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呈章,王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40-1号申请执行人徐呈章,男,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新国,男,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徐呈章与王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新国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国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68471.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邵华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