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5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左雪重庆卡特兰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卡特兰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811号之一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重庆卡特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100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30482930-1。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04-4-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516-1。法定代表人:吕钟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左雪,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重庆卡特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兰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生建司)、本诉被告左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卡特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天生建司退还卡特兰公司多付的预付工程款500451.36元;2、支付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逾期竣工交付工程违约金200000元。3、诉讼费由天生建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6日,经过招投标,天生建司承包了卡特兰公司位于北碚区城南嘉陵风情步行街卡特兰娱乐会所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并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天生建司进场施工,但是,2013年底,工程没有完工,由于拖欠工人工资,工人闹事,卡特兰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向天生建司发出公函,要求必须在2013年12月30日前竣工验收,天生建司保证于2013年12月31日竣工交房,且工人不闹事。可是天生建司不但没有按保证的时间竣工交房,春节将至,工人闹事,卡特兰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再次向天生建司发出公函,要求竣工验收,并追究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影响,安抚民工的情绪,借款35万元给天生建司发放民工工资。卡特兰公司截止2014年1月28日,已向天生建司预付工程款2115451.36元,超支500451.36元,对此,天生建司应当退还。天生建司于2014年2月仍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近2个月的违约责任,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天生建司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在使用中出现很多问题,应承担修理和更换的义务。卡特兰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并给与了合理期限,如天生建司不履行保修义务,卡特兰公司将使用质保金进行修理,并保留向天生建司追诉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反诉与本诉系并存在同一诉讼程序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同时居于原告与被告的双重诉讼地位。本诉中,天生建司主张左雪与卡特兰公司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故,若提出反诉,左雪与卡特兰公司应共同作为反诉原告,现只有卡特兰公司提出反诉,左雪并未提出反诉,导致反诉的当事人范围与本诉不一致。综上,卡特兰公司提出的反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卡特兰公司提出的反诉主张,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重庆卡特兰娱乐有限公司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平平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彭时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立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