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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301号罪犯林国平,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梅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16次。累计扣6分:2015年5月一次扣4分,2015年6月、2016年12月各一次扣1分。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国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