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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319淮安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仁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仁福。关于淮安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仁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淮安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淮安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12日依据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淮安常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