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艾铭江与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铭江,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初34号原告艾铭江,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济阳县。原告艾铭江诉被告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颜春莉、赵利于2009年4月5日签订购房协议,原告购买颜春莉、赵利所有的济阳房权证城区字第0028**号房产。济阳县人民法院(2011)济阳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12年8月份为颜春莉、赵利办理了挂失补证手续,作出济阳房权证城区0151**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特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济阳县房产管理局(现变更为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房屋登记机构,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济阳房权证城区015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原济阳房权证城区字第002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挂失补发权属证书。据此,原告诉讼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铭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