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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四川华晖实业有限公司诉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行政协议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晖实业有限公司,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川0131行初16号原告四川华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组织机构代码20×××6。法定代表人石开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小会,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西路6号天祥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A。法定代表人刘建明,局长。被告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东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法定代表人张东,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宇,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华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晖公司)认为被告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津住建局)、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新津住房中心)不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被告新津住建局、新津住房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晖公司委托代理人雷小会、陈浩,被告新津住建局负责人张德清、新津住房中心负责人罗静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晖公司诉称,2016年6月21日,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被告新津住建局、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新津住房中心就新津县五津东路津东公寓3单元2楼2号签订《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模拟搬迁房屋位于新津县五津镇东路津东公寓3单元2楼2号,产权记载建筑面积108.2平方米,使用性质住宅,建筑结构混合。实测建筑面积109.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5.57平方米,公摊面积13.63平方米,平台36.2平方米。乙方自愿放弃被搬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由甲方给付房屋终结款439967元,终结产权。总价款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739811元,付款条件为合同经审核后生效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搬迁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搬迁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出具《交房验收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也依约交付被告。本次搬迁范围内被搬迁人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比例达到项目总户数的95%后,被告于2016年8月2日发布公告,双方签订的《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搬迁补偿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致原告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房屋搬迁补偿款739811元。原告为证明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房屋搬迁补偿款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2.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生效公告。被告新津住建局、新津住房中心辩称,新津住建局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原告房屋模拟搬迁,搬迁手续和程序合法。新津住房中心作为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在新津住建局依法完成对原告房屋模拟搬迁手续和程序合法后,按照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与原告签订的《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同意按约定房屋搬迁补偿款金额执行。被告新津住建局、新津住房中心为证明模拟搬迁补偿程序合法、合同有效,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2.新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3.新津县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项目改造民意调查;4.关于启动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模拟搬迁的请示;5.关于启动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模拟搬迁的批复;6.房屋模拟搬迁公告;7.关于批准武阳东路片区(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的请示;8.关于武阳东路片区(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的批复;9.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拟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10.公证书;11.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生效公告;12.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编号12-0551);13.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编号12-0901)。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因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根据新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新津住房中心委托成都城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新津县五津东路1-11号棚户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及住户同意改造意愿进行摸底调查,98.7%住户同意改造建设。2016年6月1日,新津县房产管理局以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95%所有权人同意改造,向新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启动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模拟搬迁的请示》(新房产〔2016〕31号)。2016年6月6日,新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启动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模拟搬迁的批复》(新津府函〔2016〕101号),同意启动模拟搬迁。2016年6月2日,新津县房产管理局向四川省新津县公证处申请,于6月5日对评估机构进行抽签,四川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评估权。8月8日,四川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致函新津县房产管理局评估结果。2016年6月8日,新津县房产管理局发布《房屋模拟搬迁公告》(新津县拟搬告字【2016】第03号):一、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二、实施期限自评估之日起45日内;三、搬迁范围新津县武津镇五津东路1、3、5、7、9、11号(详见武阳东路片区三期红线范围图);四、通过项目动迁大会由搬迁户代表抽签确定四川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五、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六、公布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与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模拟搬迁协议;七、模拟搬迁实施期限届满时,签订协议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户数达到总户数95%的,我单位可向县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执行。2016年6月15日,新津县房产管理局向新津县人民政府作出新房产〔2016〕38号《关于批准武阳东路片区(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的请示》,6月17日,新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武阳东路片区(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的的批复》(新津府函〔2016〕118号),同意新津县房产管理局请示内容,并要求新津县房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同时对模拟搬迁补偿方案、货币安置补偿细则、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细则进行了公告。2016年6月21日,新津县房产管理局为甲方,华晖公司为乙方,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为模拟搬迁实施单位签订《武阳东路片区(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附条件生效。生效条件为:模拟搬迁期限内,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上述条件满足,本合同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并与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签订合同户数不足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合同自行终止;100%的住户签订合同,签约双方即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不另行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乙方模拟搬迁房屋位于新津县五津镇东路津东公寓3单元2楼2号,产权记载建筑面积108.2平方米,使用性质住宅,建筑结构混合。实测建筑面积109.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5.57平方米,公摊面积13.63平方米,平台36.2平方米。乙方自愿放弃被搬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由甲方给付房屋终结款439967元,政策性补偿费用4880元,政策性补助费用11028元,政策性补贴费用141818元,提前搬迁奖励72760元,其他补偿69358元。付款条件:合同经审核后生效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搬迁房屋。本次搬迁范围内被搬迁人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比例达到项目总户数的95%,所签订的《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经审核并发布生效公告后生效。2016年8月2日,新津县房产管理局、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向搬迁住户发布《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生效公告》,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100%,项目达到生效条件,正式生效。现合同进入审核阶段,待合同审核完成后将另行发布合同生效公告及旧房腾退通知。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房屋,被告因故未向原告支付搬迁补偿。另查明,2017年1月16日,中共新津县委办公室发布新委办(2017)8号文件,将新津县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津县城乡建设局,撤销新津县房产管理局,新津县城乡建设局更名为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认为,新津县房产管理局的职责由新津县住建局承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被告新津住建局系新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被告新津住房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被告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规定,模拟搬迁是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城市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房屋所有权协商并签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基于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征收主体提出启动模拟搬迁的申请,在前置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即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二被告基于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与原告签订《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行政协议。新津县房产管理局与新津住房中心已于2016年8月2日发布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生效公告,协议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双方应当依照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腾退房屋,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搬迁补偿款739811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武阳东路片区(三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四川华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搬迁补偿款739811元。案件受理费11198元,由被告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忠审 判 员  范春晓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黎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