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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绍林等人与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林,代表,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恢11号申请人:李绍林等37人。申请人代表:李绍林,男,彝族,生于1967年3月1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普。住址:喜德县冕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林等37人与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喜执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木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佳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