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拴民申请执行李明周、郭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拴民,李明周,郭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郑拴民,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李明周,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郭军民,又名郭小五,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拴民申请执行李明周、郭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