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东日与李海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日,李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金东日,男,1972年6月24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海松,男,1969年1月1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金东日与被执行人李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2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金南日的工资共28000元。现被执行人金南日暂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