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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思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思阁,孙玉清,栾立芹,陈树亮,张媛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099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毕思阁,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孙玉清,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栾立芹,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陈树亮,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张媛媛,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思阁、孙玉清、栾立芹、陈树亮、张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思阁、孙玉清、栾立芹、陈树亮、张媛媛银行存款545563.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法定孳息。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为该诉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思阁、孙玉清、栾立芹、陈树亮、张媛媛银行存款545563.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