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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关跃与任欣伟、孙会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跃,任欣伟,孙会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72号原告:马关跃,男,195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任欣伟,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被告:孙会轻,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原告马关跃与被告任欣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马关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关跃撤诉。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