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关跃与任欣伟、孙会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跃,任欣伟,孙会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72号原告:马关跃,男,195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任欣伟,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被告:孙会轻,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原告马关跃与被告任欣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马关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关跃撤诉。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