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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辜华江、高学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华江,高学云,廖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辜华江,男,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学云,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廖文章,男,生于1966年11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413号辜华江与高学云、廖文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学云的银行存款13933.77元,扣除诉讼费950元及执行费65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辜华江12333.7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学云应负担50346.44元,廖文章应负担9984.84元,高学云、廖文章对各自负担的给付义务互负连带责任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辜华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