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高波、雷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高波,雷忠萍,翁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高波,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51028052。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嫣,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711564709。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忠萍,女,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镜,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雷忠萍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昌荣,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莎,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翁昌荣之女。上诉人邓高波、雷忠萍因与被上诉人翁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高波、雷忠萍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高波、雷忠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高波、雷忠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40元,上诉人邓高波预交的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上诉人雷忠萍预交的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彩虹审判员 岑加祥审判员 周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