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尚海水、李聚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尚海水,李聚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084号原告:李海军,男,汉族,1951年5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彭俊霞,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尚海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李聚合,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尚海水、李聚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