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6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用、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用,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刘用,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环江城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申请执行人刘用与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给付过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284057元。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28号。本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284057元给付申请人。权利人的主张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环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