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希尔特汇昌商贸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市希尔特汇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046号原告: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闫亚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昌吉市希尔特汇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北路687号。法定代表人:程建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希尔特汇昌商贸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迪泰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