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科筑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科筑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付青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筑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2号楼2207室。法定代表人卢文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秋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青茹,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北京中科筑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筑诚公司)与付青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科筑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青茹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金额共计386363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付青茹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付青茹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筑诚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青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青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科筑诚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86363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付青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井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