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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遵义市大连路海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吴序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遵义市大连路海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吴序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遵义市大连路海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大连路海鸿(保险)小区。负责人:林泽君,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序昌,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再审申请人遵义市大连路海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海鸿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吴序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鸿业委会申请再审称,其按0.45元/平方米收取服务费是经征求意见、呈报主管部门并反复公示的,也有居委会说明,不是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才能认可。有小区业主交费认可的收据为依据,说明大部分业主已按该标准交纳。被申请人的0.35元/平方米没有法律依据。2011年1月5日小区业主共同决议书是对不按时交服务费而约定的决议,不是认同交服务费多少与否。同样的服务费标准纠纷,汇川区法院和遵义中院做出不同判决,同案不同判。海鸿业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海鸿业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常礼贵审 判 员 周 方审 判 员 刘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 文书 记 员 施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