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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仁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光林、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兰,刘光林,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104号申请人谢仁兰。委托代理人谭冬梅。被执行人刘光林。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物物流园F栋209房(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6187847。法定代表人葛远雨。申请执行人谢仁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光林、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79元,并在扣缴执行费后转付申请人。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分期还款为内容的和解协议,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