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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晓莉、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晓莉,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18193D。法定代表人:冯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010631798。被执行人:周晓莉,女,1969年8月30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陈涛,男,1975年4月14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在执行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晓莉、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435957.89元、罚息61525.46元(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的罚息以本金535957.8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35957.89元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27966.95元,案件受理费50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77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周晓莉、陈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轶然(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