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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祖梅与被告任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梅,任光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36号原告:张祖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光智,男。原告张祖梅与被告任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祖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祖梅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35.00元,减半收取计767.50元,由原告张祖梅负担。审判员  陈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