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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邱某云、王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云,王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邱某云,男,1978年3月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发,系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某英,女,196年5月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邱某云申请王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王某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