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大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3658号原告:上海大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冯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CHOIYOUNGH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佀家毅,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大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思亲肤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大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大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