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邓小丹与付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丹,付鹏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27号原告:邓小丹,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嘉定区。被告:付鹏飞,男,199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丹诉被告付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小丹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