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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邓小丹与付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丹,付鹏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27号原告:邓小丹,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嘉定区。被告:付鹏飞,男,199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丹诉被告付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小丹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