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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凤玲、王文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凤玲,王文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043号申请人侯凤玲,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文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关于申请人侯凤玲诉申请人王文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侯凤玲诉申请人王文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一致同意,申请人王文俊退还申请人侯凤玲租金共计90万元整,申请人王文俊分三期偿还,第一期10万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第二期35万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第三期45万及利息(以本金45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二、申请人王文俊若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还款,申请人侯凤玲有权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申请人侯凤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钰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