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丁允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丁允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27号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33-1号。负责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允法,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丁允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允法给付人民币19962.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9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丰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允法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丁允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丁允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晓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