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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9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彦玲申请执行河南卓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俊禄、赵成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彦玲,河南卓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俊禄,赵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203号申请执行人周彦玲,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河南卓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武俊禄,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赵成祥、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刘春喜,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周彦玲申请执行河南卓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俊禄、赵成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千审判员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