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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德武申请执行于潮、王凤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德武,于潮,王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柴德武,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学府名苑3号楼5单元701室。被执行人于潮,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凤云,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柴德武申请执行于潮、王凤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