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玉辉与执行李宁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玉辉,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常玉辉,男,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宁,男,生于1979年4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常玉辉申请执行李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