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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艾可与郑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艾可,郑唐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431号原告:张艾可,女,201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理人:薛某,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淮南市第二十中学教师,住址同上,系张艾可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生,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淮南市第二十中学退休教师,住址同上,系张艾可外祖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淑,女,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淮南市第二十中学退休教师,住址同上,系张艾可外祖母。被告:郑唐博,男,201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郑唐博母亲。原告张艾可与被告郑唐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艾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艾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艾可负担。审 判 长  詹同英审 判 员  张怀武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