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卫东、王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东,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赵卫东,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饶阳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人,。本院在执行赵卫东与王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王磊18600元后,其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杨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