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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金凰与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泰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凰,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泰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程金凰,女。被执行人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泰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程金凰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泰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0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34810.6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于查封、扣押、网拍被执行人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2987CC越野客车一台,拍卖所得金额为697400元。因被执行人有系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各申请人同意,本院制作分配方案,申请人程金凰受偿金额为17956元;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存款登记信息。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诗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