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某、邵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邵某,冯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机械施工分公司职员,现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邵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曾用名刘某1),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尹劲松,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邵某、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尹劲松、被害人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在本市和平区重庆民园广场大门洞附近,借故寻衅,随意对被害人袁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袁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被打伤后造成其下唇挫裂伤,为轻微伤;左面部有肿胀,发红,面积约为5.0*2.5厘米为轻微伤;左眼钝挫伤,为轻微伤;右侧眶内侧壁后部骨折,为轻微伤;双侧鼻骨远端机左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16日分别将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邵某系累犯,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鉴于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害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公诉人发表的量刑意见均没有意见。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事出有因,被害人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关于量刑,被告人冯某与被告人杜某、邵某系共同犯罪,但地位和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而且本案是在酒后发生的滋事行为,具有一定偶然性,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鉴于被告人冯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答辩:1、本案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袁某之间有一点前因,但是经劝解之后误会已经消除,之后三名被告人去找袁某并随意殴打,是借故寻衅,所以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本案三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虽然是杜某挑起,但被告人冯某积极参与殴打,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3、本案被害人在整体事件中没有过错。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在本市和平区重庆民园广场大门洞附近,借故寻衅,随意对被害人袁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袁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被打伤后造成其下唇挫裂伤,为轻微伤;左面部有肿胀,发红,面积约为5.0*2.5厘米为轻微伤;左眼钝挫伤,为轻微伤;右侧眶内侧壁后部骨折,为轻微伤;双侧鼻骨远端机左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16日分别将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因伤所致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撤回起诉,并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9日23点左右,他和朋友王某1、王某2等人到LIVE秀酒吧结账,有一个年轻男子过来搂王某2脖子就要走,他怕王某3吃亏就过去拦,这时王某1也过来,把对方的男子劝到大厅聊天去了。然后他觉得心情不好,就和王某1等人下楼准备离开。他们站在酒吧门口路边打车时,那名男子推开王某1就打了他面部一拳,旁边还有个较胖的男子一起对他拳打脚踢,王某1在旁边劝,这两个男子就往酒吧侧面拉他,还不停地打他,在侧面又来了两个男的也打他的头和身上。后来他倒在地上,一个留刘海头发稍长的男的踹了他面部两脚,然后对方就都跑了。后来有人打了120,把他送到医院。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他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被告人邵某是对他进行殴打的其中一人。2、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23时30分左右,他与袁某等朋友一起到民园体育场LIVE秀酒吧结账。他接电话回来看见一个穿黄色毛衣的男子与袁某发生口角,这个男子就拽着袁某出去,他过去把两人劝开,穿黄毛衣的男子说没事,他就回到袁某旁边。袁某提议离开,他们四人就下楼,在重庆打车,他看见穿黄毛衣的男子带着一个体型偏胖穿黑色T恤的男子走过来,还指着袁某说“就是他”。他想拦住这两个人,被较胖的男子推到一边,穿黄毛衣男子过去照着袁某的脸打了一拳,胖男子踹了袁某胸口一脚,袁某倒在地上。这时头上戴发带的男子和体型偏瘦穿黑T恤的男的也过来,四个人对着袁某拳打脚踢。他和朋友把这几个人拉开,拉开后戴发带的男子又踹了袁某脸部两脚,然后四个人就跑了。他们就报警了。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被告人邵某是对袁某进行殴打的其中一人。3、证人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她和袁某等人一起到民园广场LIVE酒吧找一个营销还钱。营销让他们再玩一会,这时突然一个男的把她搂住拉倒一边,这个男的是她以前朋友的前男友,袁某不认识,以为有人占她便宜,就过去问这个男的想干什么,她赶紧给双方解释,也没有发生激烈的口角和肢体接触,王某1把这个男的拉出去解释,她以为没事了,袁某和王某1等人先下楼。她取包之后下楼看到袁某已经被打倒在地上,之前那个搂她的男子和一个胖子,还有一个穿灰色大衣的男子三个人正在打袁某,还有一个人站着旁边看,有几个人拦着,那个穿灰色大衣的男子踹了袁某几脚。她拨打了120。一会这几个人都上了一辆车走了。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他和袁某等几个朋友到LIVE秀酒吧还酒钱。袁某去拿酒了。过了一会,袁某说心情不太好,和两个朋友先下楼离开。他和另外女性朋友取包后下楼,发现袁某已经被打倒在地,他赶紧让人打120,把袁某送到医院,然后在医院报警。5、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她和袁某等几个朋友到LIVE秀酒吧玩。上酒的时候,一个戴眼镜穿花色条纹的男的就过来用手摸小影的头,袁某以为对方占便宜,就过去找那个男的理论,然后王某1和小影过去把他们劝开了,把对方劝走了。过了一会,王某1回来说是误会,都解释清楚了。袁某说没心情,就和她、王某1先下楼离开,到民园门口等出租车,一会酒吧里来了三个男的,其中一个就是摸小影头的男子,这名男子指着袁某说“就是他”,就过来一拳打在袁某脸上,那两名男子也开始对袁某拳打脚踢,把袁某拖到民园边上的底商附近,一会又下来二三个男的打袁某。王某1几个人就拦着,后来对方停手,就有人报警,开始来的三个人中的一个人用脚踹了袁某脸一下,这些人就开车跑了。车是银灰色东风标致,牌照号为津A×××××。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离开的人。6、证人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他在LIVE秀酒吧工作,有两拨客人有纠纷,后来双方解释清楚了,两拨人都很平静,也没争吵和动手。后来挨打的一拨人下楼,打人的那拨人在酒店大堂准备追出去找事打人。他怕生意被破坏,跟着开始下楼的三个人到了酒吧门口,那三个人直接走向挨打的那人,也没怎么接触,就开始打那个男的,打倒在地之后,又把那个人拉到广场墙边接着打,一会又下来两三个人也开始打那个男的。被打的人一直没有还手。后来被打的人的朋友过去拦着,他就先回酒吧了。经过辨认,被告人杜某就是对袁某进行殴打的其中一人。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警单,证实2015年12月30日0时魏某报警,2016年2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抓获,2016年12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邵某传唤到公安机关。2017年2月16日将被告人冯某抓获归案。8、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及损伤程度。9、监控录像及观看记录,证实2015年12月30日0时2分至3分,被告人杜某用手摸王某3的头并搂抱王某3,被王某3推开。袁某搂抱杜某并交谈,后被拉开,双方在酒吧内再无碰面。0时15分被告人冯某、邵某出现在电梯间,并下楼寻找袁某,0时16分杜某出现在电梯间,并下楼寻找袁某。三人寻找未果后赴返回酒吧。0时19分三被告人与袁某在电梯间碰面,袁某下楼,三被告人随后下楼。后袁某出现在酒吧门口并走向重庆,三被告人出现在酒吧门口并走向袁某,邵某用拳打在袁某面部,三被告人对袁某拳打脚踢,将袁某打倒在地上,并持续殴打,后逃离现场。10、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询记录,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及被告人邵某的前科情况。11、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置。12、协议书、撤诉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与三名被告人达成协议,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袁某因伤所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撤回起诉,并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12、被告人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他在LIVE秀酒吧参加聚会,无意中看到以前认识的一个女的,他就过去从后面摸她头发,搂她肩膀,把她带到一边说话。没多久从她那桌过来一个男的即被害人袁某,他和袁某发生口角,互相推搡了一下,袁某的朋友马上过来把他们拉开,把他劝到酒吧的休息厅,跟他解释,双方误会消除。之后他在休息厅里作者,任性即被告人邵某和大月即被告人冯某听说他和别人打起来,过来问他情况。他讲了事情经过,被告人邵某就说去打那个人。他和冯某也同意。然后三个人去酒吧大厅找袁某,看到那桌已经空了,就坐电梯下楼去外面找,在民园门口发现了袁某,他就指着袁某告诉邵某和冯某“就是他”,邵某冲上去就准备打,被刚才劝他的那个男子拦着,他们三个人把这个人推到一边,邵某一拳打在袁某脸上,三个人就围着袁某拳打脚踢,将袁某打倒在地,从民园门口打到民园侧面,三个人停手后,他就开车离开现场。1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9日晚上他在LIVE秀酒吧参加聚会,俊泽(即被告人杜某)过来喊他和大月(即被告人冯某)下楼,他跟着下楼后,就和被告人杜某动手打了一个男青年。至于冯某是否动手,他记不清了。他当时喝多了。1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到LIVE秀酒吧参加微信群群友会,他看到俊泽(即被告人杜某)脸色不对,就问他怎么了,杜某说他认识另外一桌上的一个女的,过去敬酒,那女的同桌的一个男的推了杜某一下。过了一会杜某说还要去找对方那男的,杜某和任性(即被告人邵某)在酒吧转了一圈没找到,他们在等电梯时,杜某指着一名男子说“就是那小子”,然后他和杜某坐电梯下楼到了民园广场门口,他用手打了对方男子胸口一拳,对方踹了他一脚。这是杜某冲上来打对方男子,紧接着邵某也赶过来打对方男子,他被对方同伴拉到一边,他看打得很激烈,又冲过去用脚踹对方男子两脚,然后被拉开,这是大家都停手,杜某和邵某都离开了,他回酒吧拿衣服后回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邵某、冯某借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邵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人与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公诉意见及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辩护人发表的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杜某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被告人邵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秀君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人民陪审员 费云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明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