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2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春琴、任文农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琴,任文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2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春琴,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任文农,女,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琴与被执行人任文农为加工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任文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任文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春琴加工款人民币401168.72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9元、申请执行费5917.53元。但被执行人任文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任文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任文农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并扣划人民币11800元,优先偿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659元及(2017)浙1003执1503号案件案件受理费8141元,未有多余款项可供分配;2、经查,被执行人任文农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任文农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任文农在台州黄岩嘉和塑胶有限公司处享有9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该股权无处置价值。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文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任文农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文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任文农。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文农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任文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李春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文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琴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任文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文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