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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963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63号之十九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贵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茌家庄。法定代表人:王福国,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福国,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被申请人: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沙嘴子。法定代表人:唐会亭,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贵和包装有限公司、王福国与被申请人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王福国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