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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文刚、任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刚,任利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刚,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执行人:任利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C座53-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刚与被执行人任利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