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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忠与宋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宋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969号原告:陈忠,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禅,男,1988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陈忠与被告宋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宋禅偿还原告陈忠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宋禅因需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陈忠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忠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宋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赵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虹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