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石俊永、晏世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永,晏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石俊永,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晏世建,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陈店乡九冲村5-34号。申请执行人石俊永与被执行人晏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